AI 是一位普通法法官吗?

——大语言模型像的不是法官,而是普通法本身

1881 年冬天,霍姆斯(Oliver Wendell Holmes, Jr.)在波士顿洛厄尔讲座上说出了那句后来被引用到近乎磨损的话:

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,而是经验。(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: it has been experience.)

很少有人接着引用下一层意思:真正决定人们受何种规则支配的,是“时代的现实需要、流行的道德与政治理论、公共政策的直觉——无论承认与否——甚至法官与其同胞共享的偏见”,这些东西的作用“远大于三段论”。霍姆斯点名的对手,是三段论;他描述的法官,是一个用逻辑的形式包裹经验之实质的裁判者。

一百四十多年后,我们讨论“AI 能不能做法律推理”时,其实预设了一个参照物:像谁一样推理?这个问题有两个可选的原型。

两种法律推理的原型

第一种原型是演绎机。它相信法律是一个公理体系:少数原则在顶端,规则从原则演绎而出,判决从规则涵摄而得。这是霍姆斯的靶子兰德尔(Langdell)的立场——这位哈佛法学院院长主张法律是一门像几何学一样的科学。也是概念法学的立场,某种意义上还是成文法传统里“依法裁判”的官方理想。

第二种原型是普通法法官。他从不宣称自己在立法,判决书永远写成从先例逻辑推出的样子;但按霍姆斯的诊断,驱动结论的实质是几百年案例沉淀下来的集体经验,以及“法官提起来总是带着歉意”的政策考量。形式上逻辑,实质上经验。

有趣的事情在这里:上一代法律 AI——专家系统、规则引擎——选择了第一种原型,把法条编码成公理再机械演绎,全都失败了。败因正是霍姆斯一百年前给出的:法律推理的实质从来不是演绎。而这一代大语言模型没有选择任何原型,它只是把人类写下的一切读了一遍——结果却意外地长成了第二种原型的样子。

四点相似

其一,从案例中学习,而不从公理出发。 兰德尔编纂案例教科书,本意是让学生从判例中提炼出公理;大语言模型读了远超任何法学院的“判例”,却跳过了提炼公理这一步——它直接把海量具体判断压缩成分布,遇到新问题时从分布中生成答案。这是终极版的案例教学法,只是删去了兰德尔最看重的那一环:体系化。普通法的成长恰恰也是这样的:一个案子挨着一个案子,原则是事后追认的。

其二,形式与实质的分离。 霍姆斯说普通法存在“形式与实质的悖论”:形式上,每个判决都三段论地从先例推出(这是“官方理论”);实质上,结论由经验和政策驱动,推理是事后穿上的外衣。大语言模型与此惊人对称:它输出的推理链条形式上是逻辑演绎,实质上结论由训练分布的引力决定——推理链有时是结论的原因,有时只是结论的事后合理化,而从文面上无法区分这两种情形。AI 在这一点上不是不像人类法官,而是像得过分。

其三,外部标准与平均人。 霍姆斯为侵权法奠基的“理性人”标准,本质是一次统计化操作:法律“不试图以上帝之眼看人”,天生笨拙者的失手在天国的法庭会被体谅,在邻人的法庭不会——群居生活要求每个人达到平均行为水准。理性人是一个不存在的统计虚构,法律用它替换了不可测量的内心状态。而大语言模型,就其数学本质而言,正是一台平均装置:它输出的是人类已表达判断的加权重心。可以说,理性人是一个会被引用的统计虚构,模型是一个会说话的统计虚构。

其四,先例的引力与保守性。 普通法被过去束缚:先例像霍姆斯说的“猫的锁骨”,在理由消亡后继续存活,创新只发生在分布的边缘,以类比和微调的方式进行。模型同样被训练数据的过去束缚:它最擅长的是分布之内的插值,最不可靠的是分布之外的外推。两者都天然保守,都以“这与之前的哪个情形最像”作为基本操作。

结论:它接近的不是法官,而是普通法本身

所以对标题问题的回答是:AI 不像法官,它像法律。

普通法本来就是一个分布式的统计对象——“王国的普遍习惯”,散落在千万个判决里,没有任何单一头脑装得下它的全部;法官是这个对象的活性接口,负责在具体案件中调用它、更新它,并为调用结果签名负责。大语言模型是第一个不经由法官就能开口说话的 corpus juris:一具凝结了经验、能穿上逻辑外衣、却没有人在其中的法律之躯。

这就把问题倒转了过来。真正的问题不是“AI 能不能当法官”,而是:当法律本身学会了说话,谁来当它的法官?

要回答它,得先看清这具躯体与它声称代表的社会共识之间,隔着几道裂缝。这是下一篇的任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