机器的程序法
——把程序合法的要件,当作法律 Agent 的设计规格
《最古老的 harness》把话说到一半:程序法是一座现成的设计库,AI 工程可以去抄。这一篇把另一半说完——如果真的抄,抄出来是什么样。
先安放一个理论前提。法律人对“程序合法”与“实体正确”的分立太熟悉了,熟悉到容易忘记这个分立本身是一个了不起的工程决定。实体正确不可当场验证:没有人见过“正确判决”的标准答案,两个同样尽责的法官对同一个案子可以永远争下去。法律的应对不是假装能验证,而是把正当性整个搬了家:判决可接受,不因为内容被证明为真,而因为它经由合法程序产出。卢曼给这次搬迁起过名字——通过程序的正当化。搬迁的工程理由今天看得格外清楚:实体正确不可判定,程序合法可机械判定。有没有质证过、有没有附理由、有没有超审限——逐项可查,是非分明。
AI 的处境与此严格同构。模型输出的实体质量同样无法当场验证——法律问题没有当场可对的答案,否则也轮不到打官司。于是一份机器参与的成果,可信度的唯一可靠来源不是“这个结论对”,而是“这个结论是按程序产出的,每一步留痕可查”。模型的能力归实体侧,harness 归程序侧:实体交给概率,程序必须确定。这样一来,harness 该有哪些件不用发明——把程序合法的要件清单摊开,按诉讼的进程走一遍就是。
受理:先审管辖,再审实体
法院拿到案子,第一件事不是研究谁有理,是审查自己有没有权审——无管辖则移送,不硬审。这是程序法把闸门建在最前面的智慧:立案关挡掉的错案,成本最低。
对应的设计方向:Agent 在生成任何东西之前,先过一道受理审查——这个任务在不在系统的核验半径之内?《核验半径》给过判据:AI 做出来的东西里,验得动的部分才是能力,验不动的部分是借来的胆量。半径之内,受理;半径之外,显式移送——交给人、交给更合适的工具,或者明说做不了。眼下多数 Agent 产品的做法恰好相反:来者不拒,先答再说,把管辖审查省掉了。省掉的后果程序法早就见过:无管辖的裁判,做得再精致也是无效的。
受理段还有一条更古老的原则:不告不理。法院不主动开启诉讼,不裁判未请求的事项。对应到设计上:Agent 不自行扩大任务范围,凡属处分性的决定——放弃一条主张、改变结论的方向、把成果发送出门——回到授权人手里。机器可以把选项摆全,选择权不随能力转移。
事实认定:私知禁令
事实这一侧,程序法有三条规矩,件件能用。
第一条,证据裁判与举证责任:无证据的事实不得进入认定,谁主张谁举证。设计方向是每一条事实主张都挂着来源——当事人提供的、检索得到的——而要件需要、当事人未提供的事实,不由机器脑补,汇成清单交回去:这是你的举证责任,不是我的想象空间。
第二条最锋利,也最容易被忽略:禁止法官以私知裁判。法官私下知道的见闻,不得直接拿来定案——要用,必须转化为证据,走举证质证的明路。模型恰好有一个巨大的对应物:参数里的记忆。训练语料给了它无穷的“行业常识”“通常做法”“大概规定”,这些东西被模型当作事实说出来的时候,流畅得与有据的部分毫无区别。程序法的答案是现成的:私知不是不能用,是不能不经转化地用。设计方向:凡来自参数记忆而非本案材料与检索的“事实”,必须显式标记,经核验转化后才准进入认定;转化不了的,出局。这条禁令针对的正是 AI 最危险的失败模式——依据真空,被想象流畅地填平。
第三条,传闻规则:转述不算证据,须回原始文书。对应:引用回原文,不引模型自己的归纳。归纳是检索的路标,不是定案的根据。
审理:质证、回避、合议
审理段的三件套,上一篇已经点过名,这里只补设计要点。
质证:未经独立对抗检验的结论不得进入成品——重点在独立二字。回避制度把独立说到了骨头上:法官不审自己的案子。生成者自查再多遍也不构成质证,因为它与结论利益一致;对抗者必须换一个上下文、乃至换一个模型——独立性是结构性质,不是态度问题。合议则给出加码的档位:常规结论独任审,赌注大的争点上合议——多个独立判断聚合,不把重大结论押在单次采样上。
裁判与终局:说理、署名、既判力
裁判段两条。说理义务:结论必须能展开为完整的论证链,展不开的部分就是没做完的部分——《写不下去的判决书》说过,说理是给结论设的资格考试,机器的结论没有豁免权。署名:成果的签发权在人。《断点》把理由讲透了:责任是机器无法自产的输入,签字这个动作在法律上不可转让——署名不是流程的最后一步,是正当性的最后一块。
终局段一条常被忽视:审限与既判力。程序必须收敛——机器的往返不能无限递归,到点必须出结果,或者明说卡在哪。已经核验过的结论获得既判力,可以复用,不必每次从头再审;但既判力配着再审通道:法规修订了、新证据出现了,重新开庭。缓存要有失效条件——这在工程上是常识,在程序法上是制度。
不是每个概念都有座位。公开审判、直接言词、陪审——这些以人的在场为本体的制度,暂时找不到对应物,不必硬找。类比是工具,不是义务。
无效,而不是批评
最后一条是元规则,也是整张清单的牙齿。
程序法的力量从来不在条文多细,在后果的结构上:严重违反程序,判决无效、发回重审——不是通报批评,不是下不为例。《断言与劝诫》说过,给机器立的规矩只有会失败的那部分算数;程序法是这个原则最古老的执行者。所以为 Agent 设计 harness,每一条都要通过同一个测验:违反了会怎样?答案必须是某种无效——不出门、不生效、打回重做。答不出无效后果的条款,不是 harness,是装饰。
回到起点。客户问“这个结论对吗”,机器答不出保证,人其实也答不出——法律早就承认了这一点,所以它给出的从来不是正确性的保证,是程序的保证。机器要获得法律世界的信任,没有第二条路:不是证明自己不会错,是把自己交给一套违反即无效的程序——正当性从来不长在智能里,长在挽具上。